广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4426号
申请人:**,女,199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冯润华,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中山市安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六百六路149号旁边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EGX8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佛山建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了哥山石场内(自编0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53Q09C。
法定代表人:赵山奎,系该单位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社区居委会东堤一路5号3楼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4261314Q。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冯润华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安路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建忠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润华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安路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建忠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冯润华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安路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建忠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润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