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825执38号
雅安市某公司、余某、黄某、某公司:
雅安市某公司与余某、黄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85072.57元及利息82610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将1284695.57元转付给雅安市某公司,剩余426482元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人。执行费15096元本院已收取。至此,雅安市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川1825民初3463号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