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42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执行XXX申请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2024)川1425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的财产,金额限于人民币237754.6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