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0民初508号
原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系北京某某(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北京某某(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马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8元,保全费3598元,由原告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栗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