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21执保85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42号1栋2单元7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3********。
被保全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安宁寺村4组7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
被保全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621民初14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6098.11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保全费。被执行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266098.11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