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3民初33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厥山村632号。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