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2民初3129号
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以西、规划路以东阳光富邸1幢1单元1-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香榭里•畔山兰溪13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泽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