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80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锋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刘集村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X0B6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9号丁香园综合楼B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8546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641元。(实际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