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02民监21号
监督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生于1958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原审被告:***,女,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
原审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9号丁香园综合楼B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85466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鄂08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作出鄂荆东检民监[2022]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送达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