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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2777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3元,减半收取计5966.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