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怡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54号
原告武汉怡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乙波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5页第3行至第6行“被告2018年5月2日入职,原告至迟于2018年6月2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直至被告离职双方并未签订,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在被告自认原告与协商劳动合同之前(暨2018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更正为“被告2017年5月2日入职,原告至迟于2017年6月2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被告离职双方并未签订,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在被告自认原告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暨2018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