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3民初427号
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方鼎汽配工业园一期(办公楼)第1-8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电调峰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151号2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电调峰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