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25民初3379号
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北区***栋****楼*号。
经营者:***,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开发区文化大街鸿福北区209-2。
委托代理人:***,**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滨海公路以南、唐港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诉被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