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22号
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北区225栋5**1楼5号。
经营者:***,负责人。
被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滨海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与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海港佳阳办公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