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82江苏滇之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1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滇之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丰路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滨湖公路以南,唐港铁路以西(中厚板北行500***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滇之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滇之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滇之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