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976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