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