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105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774932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