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710号
原告: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2号联润商贸城4栋1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惠权,总经理。
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经理。
原告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计3162元,由原告湖北权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銮
书 记 员  殷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