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76338L。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共计103859.4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鄂0922执709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