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某陶瓷公司、某大酒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民初187号 原告:某陶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大酒店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陶瓷公司与被告某大酒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陶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原告证书号第32290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8,专利设计名称:菜盘(国宴贵宾))产品并销毁库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原告证书号第32290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8,专利设计名称菜盘(国宴贵宾))产品并销毁库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陶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陶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陶瓷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