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商初字第0091号
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合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合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