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881民初1698号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柴湖镇红卫村一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067416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莫愁大道东侧(郢都广场)1幢1层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B17X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系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保及商业险”。此后,被告派遣第三人到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第三人受伤。为抢救伤者,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办理相应手续,原告按被告指示支付相应款项。治疗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A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资料。证明原告、被告主体资格。 A2、劳务派遣协议彩色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A3、借款单复印件二份、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8万元,被告办理了借款手续并已收到借款。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称***受伤后向其借款18万元属实,被告是分两笔打的借条,一笔13万元,一笔5万元。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垫付了***的医药费,这个钱畅达公司是直接支付到***住院的医院,***应当提供医药费开支。因为***没有向我们公司提供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我们向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B1、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三张。证明原告打给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18万元是用于垫付了***住院的医疗费。 第三人***答辩称:1.第三人***是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原告处工作,其用工主体是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第三人***在派遣过程中受伤,是工伤,应当由第三人***所在单位即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相关费用。3.第三人***从来没有口头、微信、短信、书面向原告借钱,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与第三人***没有关系,第三人***也没有在原告处办理任何借款手续,第三人***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打款也是打给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案外人***,第三人***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款项。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C1、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就劳动合同关系提出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 C2、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C3、***女儿***的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收到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的***医药费2万元。 C4、***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打印件。证明被告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支付过工资480元。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保及商业险”。此后,被告派遣第三人***到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第三人***受伤。为抢救第三人***,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出具了借款单,写明“***医药费”,加盖了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印章,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写明“代借***医药费”,加盖了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印章,合计借款18万元,原告按被告指示支付了相应款项。第三人***治疗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第三人***不提供医疗费票据、不配合保险理赔等理由拒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法庭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180000元用于第三人***抢救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绝偿还无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8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可将赔偿款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955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钟祥石城支行;将诉讼费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175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钟祥城中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