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881民初1757号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柴湖镇红卫村一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067416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莫愁大道东侧(郢都广场)1幢1层1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B17X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系***女婿。 原告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郢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达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郢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郢顺公司立即返还垫付医疗费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郢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6日,畅达公司与郢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保及商业险”。此后,郢顺公司派遣***到畅达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受伤。为抢救伤者,畅达公司垫付医疗费10万元,***治疗结束后,畅达公司多次要求郢顺公司、***偿还款项,其以各种理由拒付,故现畅达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1.根据畅达公司提供的借款单证据,本案应当是借款纠纷,畅达公司起诉对象错误,其应当起诉借款人***,畅达公司起诉***系被告主体严重错误。2.***是郢顺公司派遣到畅达公司处工作,其用工主体是郢顺公司。3.***在派遣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应当由郢顺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相关费用。4.***从来没有口头、微信、短信、书面向畅达公司借钱,也没有委托案外人***向畅达公司借款,案外人***向畅达公司借款与***无关,***也没有在畅达公司处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与畅达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 郢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6日,畅达公司作为甲方与郢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作业需要,将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完成甲方指定的生产任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劳务派遣工作内容为从事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保洁工作及所在养护站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具体工作要求遵守甲方内部作业规程;工作地点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具体工作地点根据甲方作业需求确定;劳务人员应符合身体健康、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及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的条件,具体数量由甲方根据作业需求确定;劳务派遣期限为1年即自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止。协议另对劳务人员工资和保险、劳务费的支付、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后郢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派遣至畅达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9日中午11时20分许,***在439省道石牌镇桂竹村路段进行养护作业过程中遭两车挤压受伤。事故发生后,畅达公司为救治***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另查明,2022年3月4日***以郢顺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与郢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鄂08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鄂08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该判决,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鄂民申121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郢顺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与畅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协议双方就被派遣的劳动者待遇、双方责任分担等达成的协议,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而本案系因双方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纠正为合同纠纷。经审核,涉案《劳务派遣协议》系畅达公司与郢顺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条及第十条明确约定:“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社保及商业保险(含雇主险、意外伤害险等)。乙方将为派遣劳务人员缴纳的社保及商业险的收据复印件及参加商业险的劳务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提供给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对方或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结合该协议第八条第四款:“劳务人员因工负伤(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积极协商赔付工作,甲方予以配合,商业保险赔付由乙方通过商业保险赔付给员工,其他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及第九条第三款:“劳务人员因工负伤(或工亡),乙方应做好伤害赔付的申报手续,并协调好劳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的约定,可见双方确定就劳务人员因工负伤(亡)的赔付责任主要在于郢顺公司,畅达公司仅负有配合、协调郢顺公司进行赔付及善后工作的合同义务。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因郢顺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及商业保险,畅达公司在***受伤后先行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10万元无法通过保险理赔方式予以填补,该损失后果系因郢顺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应由郢顺公司予以赔偿。畅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郢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0万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钟祥市郢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