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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南沈灶镇余某某小吃店、江苏××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分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7849号 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余某某小吃店,住所地东台市南沈灶镇。 经营者:余某某,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余某某小吃店与被告江苏××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分公司、江苏××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余某某小吃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余某某小吃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