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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涟水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480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涟水分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负责人:马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涟水分公司、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