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市政公司

项城市某某管道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某某公司、姚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88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管道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种某领。 被执行人:钟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姚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管道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某某公司、姚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8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钟祥市某某公司、姚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52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