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5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8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用余额较小,无不动产、车辆、工商、住房公积金、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干部调查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3640.00余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出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的决定并采取临控措施至今未果。2018年11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35执9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2017)渝0235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