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2民初769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某,住所地邳州市民主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邳州市车夫山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