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2民初769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某,住所地邳州市民主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邳州市车夫山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