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6997号
原告:谭某某,男,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