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十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49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十方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