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27号世纪花苑9号楼3-1702。
法定代表人:**举,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售楼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县城东方广场D区D10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名森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69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盛丰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27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九金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之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名森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盛丰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