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4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诉被告张某、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