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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4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诉被告张某、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