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441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用前,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