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1021号
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大同市,系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与被告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4元,减半收取计10627元(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已预交),由朔州环宇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成
人 民 陪 审 员 武福林
人 民 陪 审 员 赵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