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院。
法定代表人:林源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海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桑村东。
法定代表人:樊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8)晋710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山西海威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海威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七十二万四千八百二十三元二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屹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