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710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新家园镇小峪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铁路路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向法院支付了2000000.00元工程款并出具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保证书,并由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我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额度为人民币5276400.00元的查询、划拨、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小峪煤矿额度为人民币5276400.00元的查询、划拨、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