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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302民初62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