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11号47幢1-(32-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89204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大桥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人民政府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朝阳北路28号11幢2-2-2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字张湾区自第30125162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人民政府德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朝阳北路28号11幢2-2-2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字张湾区自第30125162号)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