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3118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26155924,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