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2039号
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路北(三分庄路口向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78221757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鑫豪耐磨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