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505号
原告: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原告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100元,由舞钢市瑞福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