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1民初2830号
原告: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唐河县古城乡井楼街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9KBX7R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1252716.04元。2023年2月15日,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32元,由南阳伊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