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183号
原告: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正佳新天地小区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9GE96E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铭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