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1285号
原告: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市辖区高新区弦歌大道631号安彩嘉园二期24号楼2单元15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9633398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以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597元,由河南中佳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