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1371号 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8755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