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1357号
原告: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6号楼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3014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款本金支付完毕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违约金27646元”,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元,由郑州亿佳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