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一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6栋。
法定代表人:何翠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后湖乡后湖生态花园一期7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丰公司)与被告**杨某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1民初3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本案是因室内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有关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天一丰公司和被告杨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此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公司所在的**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施工地位于沌口车城大道,故该辖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危永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娅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