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一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义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810号之二

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6栋。

法定代表人:何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苹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孜萱,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义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天街第1号办公楼20层(10)办号。

法定代表人:肖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后湖乡后湖生态花园一期7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义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现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保全费951元,由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