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810号之二
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6栋。
法定代表人:何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苹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孜萱,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义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天街第1号办公楼20层(10)办号。
法定代表人:肖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后湖乡后湖生态花园一期7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义烽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现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保全费951元,由原告****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