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普洱藏家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花,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1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原审被告:武汉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普洱藏家茶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金花、***、***、***及原审被告***、***、***、武汉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8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武汉普洱藏家茶叶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五个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武昌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便于查明事实,本案由施工方即被告武汉天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武汉市江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马金花、***、***、***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汉街一号公馆,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马金花、***、***、***选择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普洱藏家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航